工商总局依法对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发布于: 2016-11-16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利乐集团(简称利乐)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于2016年 11月16日在总局网站公布了处罚决定书。

  利乐发源于瑞典,成立于1951年,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液体食品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包装材料,以及为液体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生产线设计方案的大型跨国集团。

  该案当事人包括利乐6家企业,其中利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瑞士注册登记,是利乐集团的经营总部,负责管理集团全球业务运作;利乐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注册登记,是利乐集团大中华区经营总部,负责全面管理集团在华业务;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利乐包装(北京)有限公司、利乐包装(佛山)有限公司、利乐包装(呼和浩特)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登记,主要从事中国大陆市场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及技术服务、包装材料生产销售相关业务。

  工商总局根据举报,于2012年1月对利乐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了持续4年多的全面深入调查。期间,工商总局通过现场检查、市场问卷调查、询问调查等调查措施,调取了当事人及相关企业的书证和电子数据资料,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经济学、法律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论证和专家咨询,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沟通,当事人也进行了充分的陈述说明。

  根据调查,工商总局认为,在2009-2013年期间,利乐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简称设备)、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简称技术服务)、纸基无菌包装材料(简称包材)三个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09-2013年期间,利乐凭借其在设备市场、技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搭售包材;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与其竞争对手合作、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使用有关技术信息,妨碍原料纸供应商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原料纸;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追溯性累计销量折扣和个性化采购量目标折扣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妨碍包材市场的公平竞争。

  工商总局认定,利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工商总局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包括不得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时无正当理由搭售包材,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包材原纸供应商向第三方供应牛底涂布液包白卡纸,不得制定和实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竞争的忠诚折扣;处罚款计667724176.88元人民币。  


      利乐公司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调查决定的声明

2016年xx月xx日,上海)今日,利乐公司收到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其在华业务反垄断调查的处罚决定书。

利乐大中华区总裁殷长勋先生表示,在为期四年多的调查过程中,利乐公司和国家工商总局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富有专业性和建设性的讨论。尽管对结果感到遗憾,但利乐公司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并决定不提起上诉。

殷长勋先生进一步表示,利乐一贯重视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经营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自2008年中国实施《反垄断法》起,为确保合规,利乐对自身的经营行为作出了必要的调整,并相信已达成了合规目标。但遗憾的是,工商总局仍判定利乐中国的某些经营活动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确保合规。

利乐积极参与了中国乳制品及饮料行业的发展,并深感自豪。1979年,作为首批来华投资的外资企业之一,利乐将世界一流的包装技术引入中国,使得安全的食品随处可得。秉承“与客户共同成长”的经营理念,利乐在中国市场履行的使命远远超越了“保护食品好品质”。

“非常感谢所有客户对利乐的信任。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为中国客户与消费者提供安全、值得信赖的食品加工和包装解决方案。着眼未来,我们对中国市场的坚定承诺丝毫未变。”殷长勋先生提到。

                                     2016年11月16日